安全帽是根据什么动物发明的,消防隐患分级管理怎么分级?
一、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根据作业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与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的性质、轻重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与一般隐患。(一)重大安全隐患
1、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盲目组织生产。
2、新设备安装完毕后,未经调试和竣工验收确认合格,直接投入生产。
3、胶带输送机皮带接头开裂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厂房建筑承重结构。
5、擅自封堵作业场所的安全通道及高层建筑顶部通往地面的应急舷梯。
6、在油罐车、浮选药剂库(桶)周边、煤仓上口(内)等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
7、在煤尘浓度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
8、压力容器不按期校验或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二)较大安全隐患
1、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
2、坑口孔洞未加盖或围拦,无明显标志。
3、电气焊现场无通风和防灭火措施,有易燃易爆物品。
4、配电室门窗无防止雨、雪、小动物、风砂及污秽尘埃进入的措施。
5、未按规定时间对安全工器具进行试验。
6、设备机体运行不平稳,有异常声响和冲击现象,机体有变形、锈蚀、开焊现象。
7、钢丝绳绳卡不牢固,直径变细超过10%,一捻距内断丝超过10%
8、煤仓检查孔无盖板,入料口未设置固定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符合规定标准。(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200mm)
9、煤堆道路的坡度大于25°或宽度不足5m。
10、设备的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11、输送机长度超过30m未设置人行过桥。
12、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未设置急停按钮或拉线开关。
13、起重设备的起重吨位不明确,信号装置、安全自动装置、行程限位装置、缓冲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不灵活可靠。吊钩、吊环有补焊、变形、开裂、扭转等。
14、梯子有晃动摇摆现象,梯脚无防滑,中间有缺层。
15、配电室未配备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笔、绝缘棒、绝缘手套、接地棒、绝缘靴等安全工器具。
16、加药点未布置在安全位置,未采取防滑、防火措施。
17、带式输送机的机头、机尾未设置安全防护罩或栏杆。机下过人的地方未设置防护遮板。(三)一般安全隐患
1、作业场所未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不完好或管理不规范。
2、消防砂结块或砂箱内有杂物、积水。
3、材料和备件乱堆乱放,堆放不稳固,影响人员通行。
4、氧气、乙炔瓶未装置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
5、宽度超过10cm的导水渠、孔洞未加盖板。
6、防鼠板高度不足500mm,或起不到防鼠效果。
7、配电室内地板有油污或其他易燃物。
8、车间内电机外壳或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未接地。
9、设备制动装置不可靠、不灵敏,销、杆不齐全,闸带磨损超过原厚度1/3
10、电气系统运行不平稳,控制元件不完整、不齐全,仪表、信号指示不规范,机体接地不良好。
11、平台、走桥、楼梯未使用花格板。
12、筛分机激振器温度、油位、运转声音不正常;筛梁、减振弹簧有断裂变形等情况。
13、压力表、阀门不完好或不灵敏。
14、带式输送机未设置清扫器,或清扫器失效。
15、机架较高的带式输送机未设置防护遮板。
16、带式输送机托辊不齐全,托辊转动不灵活。托辊有变形、开裂、锈蚀。
17、刮板输送机运行中有链条拉斜、跳链或槽箱内卡有杂物等现象。
18、起重设备无专人管理,未定期检查与维修保养。电源开关未加锁。
19、车辆制动装置磨损超限。
20、车辆前照明灯、后尾灯及转向灯不亮。
21、车辆轮胎有破口,防滑部分磨损严重,气压不足。
22、车辆各仪表失灵或指示不准确。
23、车辆未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
24、车辆方向灯不亮或故障。
25、车辆无后视镜或后视镜不完好、后视镜角度调整不合适。
26、梯子不用时未放平。
二、管理考核
1、本细则未涉及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认定,并及时进行补充。
2、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当场停止作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对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较大与一般安全隐患视现场情况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按期整改完成的不进行处罚,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所有隐患都将列入安全型班组考核、标准化管理考核、安全工作市场化考核、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安全目标考核。
不要光脚到处跑小班安全教案?
您好,教案名称:不要光脚到处跑
适用年龄:3-6岁
教学目标:
1.认识危险行为,学会避免危险。
2.学会正确的行动方式,保护自己的安全。
3.培养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教学内容:
1.认识危险行为
2.如何避免危险
3.正确的行动方式
4.培养安全意识
教学准备:
1.课件PPT
2.安全提示卡片
3.安全绘本
4.安全游戏道具
教学过程:
Step 1:引入
教师拿出一双光脚的脚模,问孩子们这是什么,孩子们回答是脚。教师再问孩子们在哪些地方可以光脚,孩子们回答在沙滩、草地等场所可以光脚。教师告诉孩子们,虽然在沙滩、草地等场所可以光脚,但在其他地方却不可以,因为光脚容易受伤。
Step 2:认识危险行为
教师出示几张图片,让孩子们看一看,问孩子们这些人在做什么,孩子们会回答他们在玩耍、奔跑、爬山等。教师再问孩子们这些行为有哪些危险,孩子们会回答可能会摔倒受伤、滑倒等。教师告诉孩子们,这些行为都是危险的行为,要注意避免。
Step 3:如何避免危险
教师出示一些安全提示卡片,让孩子们看一看,例如“不要随便摸陌生人的东西”、“过马路要看信号灯”等。教师告诉孩子们,这些都是我们遇到危险时要注意的事项,要时刻牢记。
Step 4:正确的行动方式
教师出示一些安全绘本,让孩子们看一看,例如《小熊过马路》等。教师让孩子们看一看这些故事中的小动物们是如何做的,告诉孩子们正确的行动方式,例如过马路要看红绿灯、不能乱跑等。
Step 5:培养安全意识
教师出示一些安全游戏道具,例如安全帽、护膝等。教师让孩子们试戴一下这些道具,告诉孩子们这些道具可以保护我们的安全,让孩子们培养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Step 6:结束
教师总结一下今天的内容,让孩子们回答今天学到了什么,再强调一下不要光脚到处跑的危险性,让孩子们时刻关注自己的安全。
教学评估:
教师观察孩子们的学习情况和参与度,通过互动问答、绘本阅读等方式检测孩子们对于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教学反思:
通过本次课程,孩子们学会了避免危险的方法和正确的行动方式,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对于提高孩子们的安全意识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孩子们年龄较小,需要通过更加生动、有趣的方式来进行教学,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同时,教师要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让家长们也能够关注孩子们的安全问题,共同为孩子们的安全保驾护航。
在头条你见过最牛的一条评论?
某位教授说“农民是暴利行业,因为农民种的粮食,一粒种子就会长出很多倍粮食。”
他说的不错,按他的思维,一粒包谷种种下地,会长出一包大玉米棒,一个玉米棒该有多少粒玉米?
一粒麦种种下地后,生长出来的麦苗可不止一根,它稍大后还会发出几根来,然后每一根长出一吊麦穗,一吊麦穗会是好多颗麦子?
没人数过,还请这位教授来数一下。
谷子也和麦子类似,一粒谷种会分发出五六根秧苗,然后该产多少谷子?
袁隆平爷爷都不知道农民这个行业那么暴利。
可能教授还不知道,红苕更赚钱,一个红苕种,要发很多苕秧出来,而栽红苕只需要一截苕秧,一截苕秧栽到地里,会长出几个红苕。
凡此种种,多得不胜枚举。
农民真的是一本万利的行业。
既然农民种地这么暴利,这位教授,就请你爹妈来种地吧,你当那劳什子的教授还不如来当农民,把你的老婆儿女带上,你全家都来农村发财吧。
写在最后:
真不知道这教授是怎么长大的,也不知道他从小到大吃的什么,竟然还当了教授。
农民真要是种地能发财,也不会有那么多人背井离乡,把他乡当故乡。
假设有一天这教授下到农村,得戴好安全帽,小心被农民伯伯一板砖拍死你。
能否猜一下今年高考作文题目是什么?
各位老师,今年高考作文会是什么命题,为什么?
依我所见,今年高考作文应从两个关键字眼准备,一个是“知”,一个是“志”。
理由如下:今年最大的事当然是“新冠疫情”了!半年多的共同抗疫,仍没能安享其成,近日,北京市似乎又有反扑之势,丝毫不敢松懈。而战胜疫情的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讲科学,科学防疫,掌握防疫知识,了解新冠病毒的来龙去脉。想要征服它,先得了解它,然后科学施策,同舟共济,众志成城!
中国人民在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的精心安排,科学施策,在抗疫英雄钟南山、李兰娟、张文宏等冲锋陷阵,奋不顾身的努力下,在我国13亿国民共同配合下,谱写了一曲“中国式抗疫”的辉煌篇章!
让世人惊叹,让全球折服,这就是中国精神!这就是中国速度,这就是华夏文明的延续,是华夏儿女不屈不挠,奋发向上的民族脊梁!
另一件不折不扣的事——扶贫,2020年是脱贫攻坚之年,今年的中心任务是全民脱贫,而扶贫必须先扶知,扶贫必须先扶志。
精准扶贫,科学施策,首先在知识上培训、学习,让贫困群众都能有一技之长,有立志脱贫的决心,而不能消极等待,守株待兔,坐享其成!
也即种种迹像表明:今年的总格调就是,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生产力,知识改变命运,要学生存能力,要学应变能力,面对风险,知识才是最大的力量!
同时,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不向命运折服,不向困难低头!
全民要掀起崇拜科学,崇拜知识,崇拜英雄的良好氛围。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
南昌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
第六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纳入省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告知所售电动自行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
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本市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搭篷、安装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
(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等设备。
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对其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责任;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回收设施,回收所销售产品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维修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者或者其他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予以登记。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不予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或者合格证遗失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凭本人书面说明和单位、居(村)委会或者社区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申请表示范文本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合理设置登记点、简化办理手续,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有效的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历的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部位。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该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登记证、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对需要补领登记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号牌。
第二十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信息采集、拓印编号、补领或者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信息进行采集,并实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 通 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临时通行。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三)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
(四)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六)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七)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
(八)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九)不得牵引动物及其它车辆;
(十)不得醉酒驾驶;
(十一)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
(十二)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电动自行车停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
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已设立充电场所的,其管理者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八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纳入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三)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三十元罚款;
(二)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罚款;
(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二十元罚款;
(四)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并处五十元罚款;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三十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八)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处二十元罚款;
(十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处十元罚款。
对拼装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法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不予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的;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
(五)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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