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纵火事件,兄弟堂洗剪吹是什么意思?
通常我们去理发店理发都要经过的流程,那就是洗头发,洗完头发就得开始剪头发了,不洗头的话理发师就没法剪了,剪出来的头发就没有型,剪完头发后理发师会给我们吹一下碎头发,然后再吹个发型,整个流程就是洗剪吹的简称了。理解了吗?
杭州纵火案保姆律师退庭后?
这样的律师就是个笑话,学法懂法吃这碗饭的,最起码要去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不是别有用心的去践踏,律师的第二条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益必须要先合法才能维护,像江歌案中鬼子律师直接划分成罪犯丨罪犯2,扯淡一样,这个也好不到哪去,同时让四十多个消防员出庭?脑子有屎了,臭了,坏了?半路跑了?闻所未闻,该领着嫌疑犯一块走啊,自个宣布无罪不就了了!古人说的恶讼棍还是有道理的。
杭州保姆纵火案是否应该重新调查起诉?
应该,我呼吁公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给被烧死的一家几口人和被枪毙的保姆一个公道。
杭州保姆纵火案会影响女孩子的婚恋观吗?
别说婚姻观 就是四十岁的人 老公对我特别特别好 我都担心一个人睡反锁门 何况我还学佛 南无阿弥陀佛
杭州保姆纵火案男主人声称放弃民事赔偿求重判?
从刑事司法实务上来讲,放弃全部民事赔偿,只求法院判处死刑立即实行,这种方式在具体案例中是可行的。
这样的操作方式,相信每一个代理过刑事控告的律师都进行过具体操作,而反之作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辩护人,则会尽一切努力向被害人极其家属表示悔罪的诚意,试图取得当事人的谅解而取得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更轻的判罚结果。
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必须对案件的性质有透彻的了解,同时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手段残忍程度等各种要素进行综合的分析,所以通过采用此种方式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条件基础之上——
针对于本案而言,杭州保姆莫某晶故意放火烧死房屋的女主人及其三个年幼的孩子,造成四人死亡的结果,从行为性质上讲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并且从情节和结果上讲,造成四人死亡已经是情节特别恶劣、结果特别严重,同时本案中不存在重大立功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所以在本案中,作为死者家属的男主人而言,可以通过放弃全部民事赔偿向承办法官表示自己在案件中的态度。
但这里存在一个风险,就是放弃全部民事赔偿后,如何掌握刑事案件上诉权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作出判决后,公诉机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至二百一十八条)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极其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求,那么一旦一审法院作出令被害人极其家属无法接受的判决结果,只能寄希望于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至于最终检察院是否会抗诉,则完全取决于检察院自身,作为被害人极其家属而言,则完全丧失了对于刑事部分上诉权的掌控和自主的权利。
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以及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一审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求,在一审作出判决以后,如果对于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而二审法院在受理后,会对全案进行审理而非仅针对上诉人所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
但新的问题又来了——
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以后,法院是否会对被告人作出从轻或减轻的判罚?这个问题也无需多虑,因为法院是否会将被告人取得被害人极其家属的谅解这一情节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并不是取决于被害人极其家属是否主张了赔偿,或者被告人一方是否愿意积极赔偿,而是——
被害人一方是否确实收到了被告人一方的赔偿款。
如果被害人一方在一审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求,但始终拒绝来自于被告人一方的赔偿要求,那么法院也无法针对被告人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认定。
有些朋友会考虑一个新的解决办法——
被告人将赔偿款打到法院账户,能不能获得从轻处罚?我只能说,并不会,而且一审法院在无法确定被害人一方确实会接受赔偿款的情况时,是不会冒险接收被告人一方的赔偿款的(某些黑法官除外),所以现实中确实有不少被告人企图将钱打入法院账号,然后称自己已经进行了赔偿,从而意图取得法院的从轻判发,但最终无一例外的全都落空。
说了这么多,那么结论是什么呢?
作为杭州保姆放火案的男主人,可以通过放弃全部民事赔偿诉求来达到追求莫某晶死刑判决的目的,但考虑到上诉权自主掌握的情况,更为稳妥的方式是在一审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求,但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一个被告人远远无法达到的数额(如请求赔偿10个亿)。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被害人极其家属如果在一审过程中未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很难以案件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一审的庭审活动,所以采用上述方式的优势在于以下三点:
明确向法官申明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决心;
可以直接参与一审刑事部分的庭审活动,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参与质证、可以发表或委托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并针对刑事部分提出个人请求;
可以有效掌握上诉权。
这里我和大家分享一个我曾经代理过的案件——
案件事实比较简单,宋君(化名)与陶君(化名)本是邻居,仅因为一点纠纷,宋君将陶君记恨在心,在2015年的农历除夕持长矛将陶君捅刺数十处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与杭州这起保姆放火案相比,案情更为简单,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没有保姆放火案这么深远,也只是在央视12套的某档法制节目中拍摄了专题。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通过各种手段,执意要我方各当事人接受他们的道歉和赔偿,但均被我方拒绝。一审过程中,我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999万元,同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
这件案件经历的压力很大,因为在国家大层面上而言,少杀慎杀成为一种趋势,所以作为一审法院的中级法院而言,判处死刑会面临很大的压力,所以自始主审法官便希望我能够做通家属的工作,能够接受被告人家属的谅解和赔偿,并且表示一审可以判处死缓,然后让检察院抗诉,争取在高院二审时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我当然予以了拒绝。
最终本案主审法官顶住压力,一审判处被告人宋君死刑,宋君提出上诉,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通过高院复核、最高院核准后,于2017年上半年时的某一天,我收到被害人家属的短信,称在今日凌晨3点左右,宋君被执行了死刑。
对于杭州保姆案而言,同样具有如此的情形,但与我上述案例相比,莫某晶的行为显然更具有恶劣、严重的情形,所以在我看来,莫某晶一审判处死刑(非死缓)的可能性比较稳妥。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